推广 热搜: 土豆  台湾  贵州  葡萄  白菜  供应  菠菜  南京  甘肃  江苏 

农业部等清查收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

   日期:2012-11-03     浏览:699    评论:0    
核心提示:12月19日,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统一部署下,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

12月19日,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统一部署下,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决定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行动。这次行动主要目的是扩大“瘦肉精”破案会战成果,防止流散在社会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据了解,此次清查收缴的“瘦肉精”类物质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16个品种(同类物质中涉及的人用药品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将重点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开展清查收缴。清查收缴的含“瘦肉精”饲料,主要是全国“瘦肉精”破案会战中涉案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以及其他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将重点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开展清查收缴。凡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上缴“瘦肉精”及含“瘦肉精”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相关部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积极配合做好清查收缴工作,不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广告招商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05007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