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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的调查与思考

   日期:2012-11-03     浏览:624    评论:0    
核心提示: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三农投入,农业机械化发展迅速,农机安全事故将进入易发、多发和高发期。为确保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三农投入,农业机械化发展迅速,农机安全事故将进入易发、多发和高发期。为确保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先后出台。如何适应新的形势,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是农机部门的重要工作。为此,我们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摸清了娄底市农机安全生产现状,也对安全监管思路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现状剖析:安全监管基础薄弱,事故隐患不容忽视
  调查发现,虽然我市农机监理工作扎实,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良好,但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薄弱,将难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和作业领域拓宽的客观需求,事故隐患已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仍然存在违法作业行为。由于这些机具遍布全市乡村田间地头作业,而目前农机监理人员力量不足,装备缺乏,难以全面监管到位,机具带“病”作业、人货混装、无牌行驶、无证行驶、不买交强险等违法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是非牌证管理机具的防患措施跟不上。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非牌证管理机具,近些年发展迅猛,目前尚未依法启动免费登记管理,相关的防患措施未跟上,潜在的事故隐患没有消除。
  三是遗留的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大。变型拖拉机是指外型类似于低速载货汽车的运输型拖拉机。农机监理职能调整后,按照相关的法规政策,变型拖拉机在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都没有合法“身份”。新购买的变型拖拉机,农机监理部门不能登记上牌;原来遗留的变型拖拉机,农机监理部门也没有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从而形成了严重安全隐患:一些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在非法驾驶,增加了非法驾车的事故隐患;一些未上牌的变型拖拉机,不需参加安全技术检测,也未购买交强险,一旦出现事故,很难善后处理。经调查统计,我市遗留这类变型拖拉机约600台。
  进一步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农机安全事故隐患存在,并可能进入事故高发期,有其客观必然性。
  首先,农机监理职能调整后,监理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一方面,监管范围扩大,增加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量。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原来承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将公安交警部门的拖拉机牌证管理职能移交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由原来对拖拉机等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监管为主转向对各类农业机械的全面安全监管。经调查统计,2011年末全市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业工程机械总保有量6000台,与2008年末农机监理职能调整后的总保有量2989台相比,三年增长了一倍多,且仍在快速增长。因涉及人身安全需依法实行免费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约16万台。另一方面,监理工作重心下移,增加了监理工作难度。为适应新的形势和法规政策要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由过去的道路监控、纠正违章为主转向农田作业机械和农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咨询、技术检验、安全监督、事故调处等方面的服务。农机监理由道路转入田间地头和千家万户,工作量大幅增加,工作难度显著增大。
  其次,监理装备建设滞后,制约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有关规定,目前娄底市农机监理装备远未达到国家标准。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理论考试用的电脑机考系统、实际操作考试用的电子桩考设备,应急救援、事故勘察处理设备,监理执法车辆等等,一直没有配备。监理装备严重老化匮乏,办公条件非常简陋破旧,监管手段严重落后,一直制约着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三、农机事故统计口径变化,淡化了农机安全事故的存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上的农机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与上报。在农机事故报表中,道路上的农机事故没有统计在内。农机部门也无法掌握道路上的农机事故情况。但根据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理赔情况,道路上的农机事故并不少见。同时,由于基层农机组织体系不健全,一些发生在偏远乡村的农机田间作业事故难免全部掌握统计上报。因而,农机统计事故率并未全面反应我市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二、对策思考:依法夯实监管基础,着力筑牢安全屏障
  从根本上解决农机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务必攻克基层体系建设、经费保障落实等难点问题,打造全新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务必进一步规范监理业务工作,依法筑牢安全监管防线。
  (一)加强监管网络建设,完善农机安全体系。深入田间地头和千家万户对全市16万余台农业机械开展安全监管,仅靠市县两级约70人的农机安全监理员力量,显然是杯水车薪。因此,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网络,已势在必行。一要着力打造高素质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队伍。要调整和充实农机监理人员,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要加强在岗人员的学习培训,大力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要切实维护好农机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加强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要求,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二要充分发挥乡镇农机员的联络作用。近两年来,娄底市认真落实上级政策,积极推进乡镇农机站改革。目前,多数县市区已基本完成乡镇农机站的“三定”工作。要借此机遇,科学定位乡镇农机站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公益性职能作用,落实乡镇农机员的安全监管与联络责任。三是逐步设立村级农机安全员。要及时全面掌握农机事故情况,准确反映农机安全生产动态,必须设立村级农机安全员。农机安全员主要负责本村农机安全信息传递,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宣传。农机安全员可由村支两委中业务素质高的成员兼任,或择优聘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农机大户担任。县乡政府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给予农机安全员适当补助。当前,可先与“平安农机”示范村创建相结合试点。
  (二)依法落实财政投入,强化安全监管手段。今年初,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通知》,强调要对一系列惠农政策抓紧落实,这为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娄底市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正在积极落实这些惠农政策。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娄底市农机监理机构由于长期投入不足,不仅全市农机监理装备远未达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农机监理公用经费预算也少得可怜,一些地方仍处于“收费养人”的窘迫中,工作困难重重。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国家出台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重大意义,着力解决农机安全监理长期投入不足、装备落后、手段乏力等问题,改善农机安全执法条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三)筑牢五道监管防线,确保农机安全发展。实现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目标,务必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严格依法监理,牢牢构筑农机安全生产五道屏障。防线一:着力安全法制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村群众自身防患能力。要采取多种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知识的普及宣教;利用电话、短信、宣传资料等手段不断提醒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忘安全责任;通过举办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机手素质。防线二:严格执行上户考试规定,强化源头管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农机作业中易多发事故的机具,其注册登记、驾驶员考试是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一个重要关卡。务必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要求,从严把关。防线三:深入乡村开展实地安全检验,确保机具技术状态良好。安全技术年度检验是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良好安全状态投入生产的重要手段,要针对其分布乡村田间作业的特点,深入基层,开展上门检审服务,方便机手。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农业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的实施,切实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确保检审工作不走过场。防线四:大力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村,搭建安全生产基础平台。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把这一活动作为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重要举措来抓。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创建“平安农机”联动机制,在村组搭建起农机安全生产基础平台。防线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执法监控。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一把手”负责制,做到领导率先垂范,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政令畅通。(李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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